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中学

百年名校 抚州一中

抚州市第一中学学生手机管理制度

抚州市第一中学学生手机管理制度
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 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,营造浓郁学习氛围,培育学生良好行为习惯,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,加强学生手机管理工作,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《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》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

第二条 本制度所称手机,是指可以随身携带的各种移动通信工具,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类电子影音、游戏等便携式无线娱乐设备。

第三条 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将个人手机带入校园。学生确有将手机带入校园需求的,须遵守本管理制度,经学生家长同意、书面提出申请,进校后应将手机交由学校统一保管,禁止带入课堂。

第四条 学校老师依据本制度进行手机规范管理,坚持教育为主、惩戒为辅的原则,并注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。学生依据本制度规范使用手机,遵从学校管理,自觉养成文明行为习惯。

第二章 申请

第五条 学生确有携带、使用手机的需求,需事先进行申请登记。学校印发“学生携带手机进校园申请表”,学生写明“需要携带手机”的特殊原因,并交由家长签名同意。

第六条 学生应如实填写申请表,登记自己的姓名、班级、手机型号、手机价值、本机号码、手机串号(IMEI)、家庭住址、家长姓名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。若同时使用多个号码和手机的,须同时进行申请登记。未申请登记的,不使用。

第七条 班主任应督查学生如实填写申请表,及时回收汇总申请表,报送学校政教处。

第八条 学校政教处、学生处、年级和家长委员会现场审核,必要时,现场与家长取得联系,核实相关情况。对通过审核的学生进行登记备案汇总制成数据库,并发放“学生手机入校许可证”。

第九条 学生因故发生手机号码变更,必须在变更后的一周内更新登记。

第三章 使用

第十条 学生手机管理必须坚持统一保管、守法使用、规范管理的原则。

第十一条 学生携带入校的手机统一交由学校(前期交由班主任,后期放入手机存放柜)存放管理,住宿生交由公寓管理员(后期放入手机存放柜)存放管理。

第十二条 任何学生不得教学区域(教学楼、办公楼、逸夫楼、实验室、图书馆、田径场)、教学时间(早读、正课、晚自习)内使用手机,住宿生不得在学生公寓、休息时间(含午休及晚自习后休息时间)内使用手机如遇特殊情况,需经班主任或公寓管理员同意方可使用手机。

第十三条 任何学生不得在集会活动场合使用手机

第十四条 任何学生不得在考试期间携带手机进入考场

第十五条 任何学生不得将手机借与他人违规使用。

第十六条 任何学生不得利用手机浏览、下载、传播非法内容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

第四章 督查

第十七条 政教处负责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布置、检查、考评和落实。学校加大对学生违纪使用手机的巡查力度。

第十八条 班主任对本班学生遵从本制度、规范使用手机,负有主要督导责任,任课老师、公寓管理员协助监督

第十九条 团委、学生会、班委干部协助督查,并模范带头遵从本制度

第二十条 督查采取学习教育、个别谈话、信息查询、情况通报、定期普查、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。

第五章 处置

第二十一条 对违反本制度行为应进行处置。处置可采取劝告教育、责令改正、悔过保证、考评扣分、通报批评、暂收代管、校纪处分等措施。

上述处置措施可单项或合并选用。

第二十二条 团委、学生会、班委会成员等学生干部违反本制度,应从重处置。

第二十三条 对未进行申请登记使用手机的、对初次违反本制度第十第十条且情节轻微的,一般可选用劝告教育、责令改正处置措施。

第二十四条 对再次违反本制度第十第十条的(含同时违反的)、且情节不重的,一般可选用责令改正、悔过保证、考评扣分处置措施。

第二十五条 对一周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制度第十第十条的,应选用考评扣分、通报批评、暂收代管处置措施。情节严重且态度恶劣的,采用校纪处分措施。

第二十六条 对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的,且造成不良后果影响恶劣的,应选用暂收代管、校纪处分处置措施。

第二十七条 暂收代管是指依照本制度处置条款,暂时收取手机代为保管的一种处置措施。通常由班主任和任课老师负责实施。

实施暂收代管措施应开具《暂收代管单》,并注明学生姓名、班级、时间、地点、事由、手机型号和串号及配件、手机是否完好、代管期限、暂收代管人姓名等内容;并将手机关机后用“暂收代管袋”密封,双方签字确认。

任课老师实施暂收代管措施后,应于当天下班前将手机及时交给该生班主任。班主任应及时进行登记妥善保管,并及时对该生进行教育处理。代管到期,班主任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或家长凭《暂收代管单》领回手机,并验收签字。班主任应将处理意见和情况及时与任课老师沟通和反馈。因处置或保管不当,造成手机出现故障、损坏、丢失的,应由处置人或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。

代管期限一般按以下条款执行:

(一)对第一次实施暂收代管措施的,代管期限不超过一周。

(二)对第二次实施暂收代管措施的,代管期限不超过二周。

第二十八条 对履行本制度职责不力的、或违反本制度条款的班主任和任课老师,应根据情节轻重选用劝告教育、责令改正、考评扣分、通报批评等处置措施。

第六章 附则

第二十九条 本制度由学校政教处会同教务处、学生处、各年级负责具体组织实施。

第三十条 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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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建时间:2023-09-14 09:26